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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 賣出租房買家未自住 大溫房東賠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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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網綜合)大溫出租房產的房東要注意啦,想賣房看看下面這個房東的經歷。


BC省高院最近作出一項裁決,駁回一名驅逐房客出售出租房產的房東被判賠償一年租金的上訴請求。




BC省高等法院近日作出一項裁決,駁回了一位房東的司法復審請求,維持原裁定——該房東因非法驅逐租客需賠償65,000加元。

高院法官安妮塔·陳(Justice Anita Chan)指出,房東在未滿足合法終止租約條件的情況下發出驅逐通知,其行為違反了《住宅租賃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

2022年,房東莫漢·薩爾(Mohan Sull)以每月5,650加元的租金將北溫一處住宅出租給托馬斯(Thomas)和羅澤特·特雷維特(Rozette Trevitt)夫婦。薩爾隨後與買家簽訂了出售協議,並以買家“打算自住”為由,向租客發出兩個月的驅逐通知。


然而,買家從未搬入該物業。相反,買家開始進行大規模裝修,市政府在2023年3月對工程下達停工令,直至2024年5月才取得合法許可證。至今,該房產仍處於完全拆除狀態,無人居住。

根據CTV的報道,原租客特雷維特夫婦成功向BC省住宅租賃仲裁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提出申訴,指出租約終止的理由未實現,因此驅逐無效。住宅仲裁處支持租客主張,並裁定原房東薩爾需支付65,000加元賠償金,相當於12個月租金的最高可判額度。



房東薩爾對此提出司法復審,主張應由買家承擔賠償責任。他辯稱房產已交由買家占有,自己無權控制物業。但是法官指出,仲裁員已就此問題作出裁定:買家不構成《住宅租賃法》意義上的“買方”,因為他們僅簽訂了一份五年期的“購買選擇協議”(option to purchase),並未完成交易。

根據協議,買家支付10萬加元定金,並承諾每月支付5,800加元的利息,可在五年內選擇是否完成購買。若取消協議,定金與其他款項將予退還。因此,這筆交易本質上為有條件出售,房東薩爾在未達成無條件出售前,無權依據自住理由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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